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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水电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11-03 13:04  

 

 

 

 

黑龙江大学文件

 

黑大校发〔2015150

 

———————————————————

 

 

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水电暖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水、电、暖管理,保护和合理使用水、电、暖资源,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学校决定严格规范水电暖管理工作。经学校研究决定《黑龙江大学水电暖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黑龙江大学    

 

                                 2015年10月30日  

 

黑龙江大学水电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水、电、暖管理,保护和合理使用水、电、暖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和师生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统一供应水、电、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水、电、暖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水、电、暖的权利和维护水、电、暖设施安全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坏设施、浪费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与供应

 

第五条  水电暖管理责任

 

1.水电暖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分级管理方式。学校水电暖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后勤保障处,水电管理中心、供热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范围内的水、电、暖供应、监督检查、大型维护等。

 

2.各教学、办公、实验、场馆、后勤等公共用房的水电暖日常使用管理,由相应场所管理责任部门(或二级学院)负责。用户应当遵守安全制度,经常自查本单位使用范围内的水、电、暖管线和设施,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并建立巡检报修记录,保证水、电、暖正常使用。

 

3.物业公司负责的各教学楼宇及公共楼宇的公共区域的水电暖巡视实行楼长负责制,由楼长负责组织工作人员日常巡视公共区域水电暖线路及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普通教室由教务处组织工作人员日常巡视,专业教室由使用方组织工作人员日常巡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维修。学校水电暖管理职能部门有权督促楼宇内巡视责任单位及使用方检查、巡视水电暖设备设施。

 

4.后勤保障处应根据学校发展规模,适时对水、电、暖供应系统进行增容,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

 

5.后勤保障处负责建立水、电、暖管理制度,将水、电、暖供应系统隐患排查作为日常安全检查内容,每学期定期组织水电暖设备设施巡检,并有权督促全校各单位正确使用和爱护水电暖设备设施。

 

第六条  水电暖使用管理规定

 

1.水、电、暖设施的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室外布置各种管线,其位置与走向必须符合统一规划。未经后勤保障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水、电、暖管线。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或改造水、电、暖设施的,或改变水、电、暖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基本建设处、重点建设与发展规划处、后勤保障处审批。后勤保障处及使用单位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适时接入水、电、暖供应系统。承建单位应及时向后勤保障处提供工程图纸和资料。

 

3.在校内进行工程施工和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学校水、电、暖时,必须提前到后勤保障处办理申请手续,缴纳押金,安装水、电表后方可使用,短时用户可协议交费。

 

4.各学院、部门安装空调、教学设备等大功率电器(1500w以上),须由使用单位填写《大型耗电器使用登记表》,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认定后交后勤保障处,由后勤保障处对安装场所和供电线路负荷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提出实施方案,在水电管理中心监督下实施。

 

5.水、电、暖建设和维修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施工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单位需参与验收工作。

 

6.合理控制公用教室用电,教务处及专教使用单位要加强公用教室及专用教室的管理,相对固定地开放自习教室。保洁员在教室等场所的打扫过程中,应按打扫顺序开、关电灯,杜绝所有教室灯火通明。

 

7.合理控制公共照明用电。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学生公寓、

 

食堂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灯,在确保安全照明需要的前提下,由各场所管理部门视场地实际情况,本着节能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开关。

 

8.各单位空调实行按季节供电,冬季集中供暖期间原则上停止使用,夏季除特定用途外,日最高气温       32℃       以上时才可开启空调。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应不低于       26℃       。开启空调时应关闭门窗,下班前半小时应关闭空调,室内长时间无人时关闭空调。

 

9.各办公、教学、实验等场所一律不准使用电暖器、电炉子、热的快等电加热器。有特殊用途时,需到后勤保障处办理报批手续。私自使用,一经查出,按违章用电处理。

 

10.后勤保障处对各单位的节能节水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节能节水管理不到位,用电用水浪费现象严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第七条  水电暖供应

 

正常情况下,必须保证水、电、暖连续供应。计划内的停水、停电、停暖应提前通知用户;遇到抢修、安装设备或改变运行方式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供应时,应以适当方式通知用户;如遇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可抗力因素,可先紧急停供,然后通知用户。

 

第三章  保护与维修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水、电、暖设施及运行的行为:

 

1.扰乱变电所、水囤、换热站等重要场所的工作秩序;

 

2.盗窃、破坏或移动、损害水、电、暖设施及标志;

 

3.窃水、窃电或从暖气管线中放水(或窃暖);

 

4.向水、电、暖管线设施抛掷物体,随意启闭开关和控制阀门,压埋水、电、暖管道井盖。

 

第九条  物业公司对办公区、教学区、生活区、校园庭院(不包含路灯、射灯)等水电暖公共设施部分负责具体维护维修(零小修)工作。物业公司设有报修联系电话,做到及时维修,确保服务范围内水电暖的正常维护使用。

 

第十条  水电暖大修项目由各使用单位申报大修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由后勤保障处组织实施。同时,后勤保障处负责检修锅炉房、变电所、水囤等场所设备设施及电气管线。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要按照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定期对水、电、暖设施设备进行大修和维护保养,并建立检修和运行记录档案;重要设施要专人负责,每年进行检查和整修,保证水、电、暖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物业公司要做好水电暖日常维修维护;严禁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在水、电、暖管线附近进行作业时,如对水、电、暖运行有可能造成影响的,须事先向后勤保障处申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水电暖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各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水电暖管理综合责任人,各单位可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水电暖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如因使用方未及时发现水电暖安全隐患、未及时报修造成水电暖事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严格追究使用方责任,由使用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如因教务处、物业公司等责任单位未履行管辖区域水电暖日常巡视,未及时发现水电暖安全隐患造成事故的,由相关单位承担责任;如物业公司接到报修后未及时维修,造成水电暖事故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严格追究物业公司责任,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如因后勤保障处未定期组织水电暖设备设施巡检,未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未适时对水电暖系统进行大型维护,造成水电暖事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后勤保障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等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照学校相关人事和财务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水电暖设备意外情况,由后勤保障处牵头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恢复水电暖设备故障,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学校承担。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1.对学校水、电、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

 

2.对举报违规使用水电暖者,一经查实,给予举报者40%罚款额的奖励,资金从罚款中支付,并对举报人进行保护性保密;

 

3.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

 

4.水、电、暖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者。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窃水、窃电、窃暖、私自更换计量仪表的,按抄表期平均用量的2倍计量收费,并缴纳200元—2000元补偿金;

 

2.公共用户不及时关闭水、电设施(包括开门窗使用空调或人走未关闭空调及照明设施)造成浪费的,发现一次缴纳50元—500元补偿金;

 

3.违反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者,缴纳50元—500元补偿金;

 

4.违反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者,缴纳200元—1000元补偿金;

 

5.施工作业、堆放物料危害学校水、电、暖设施安全的,缴纳500元—3000元补偿金;

 

6.擅自启闭水、电、暖控制开关或阀门的,缴纳200元—500元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水、电表损坏不及时更换或维修者,按抄表期平均用量的2倍计量收费。

 

第二十二条  水电暖维修实行承诺服务,达不到服务承诺要求的,可向后勤保障处举报(电话:86609209),一经查实,即按管理要求作出处理,并给予举报单位或个人适当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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